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許譽瀧、李富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瀧 代 理 人 李富申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