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科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科宏 上列聲請人與郭雅婷即狎鶴亭美顏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雅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