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作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合約書,聲請人與第三人郭哲羽約定開立買方為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票,且第三人郭哲羽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惟聲請人所提出之發票207紙(聲請狀附表編號107及108之發票未提出),其中半數發票,買方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久源交通有限公司),且聲請狀所附賒銷明細表、賒銷簽帳單之車號,多數非KLG-6535號,則聲請人請求之油資5,965,559元,顯非上開合約書訂約範圍。故請提出得求債務人給付5,965,559元本息之債權釋明文件。(若欲更正請求金額,請重新整理釋明文件,或具體指明文件於聲請狀所在頁數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