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