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宋昭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昭德 上列聲請人與陳梅芳即尚益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