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 債權人
- 宋昭德
- 債務人
- 陳梅芳即尚益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0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