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王國隆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靖雯
- 被告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王松柏、陳宛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44,570元,及自民國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靖雯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陳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44,57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6,1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