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枍呈、李麗卿
- 原告宇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 權 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 務 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街00巷0號0樓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205,504.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7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41,469.1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60,7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卿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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