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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權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務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街00巷0號0樓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205,504.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7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41,469.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60,7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卿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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