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詹皓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列聲請人與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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