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陳信宏
- 債務人
-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陳建宇
- 債務人
-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39,9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