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信宏、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39,9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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