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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

上列聲請人與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白善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債權人究係「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或「林泳伶」?如債權人為「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應於債權人欄記載「債權人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泳伶」,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本案債務人究係「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或「白善任」或兩者皆是?如債務人為「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應於債務人欄記載「債務人鑫東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白善任」,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白善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白善任於民國112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8,300元...」,惟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為帳款明細,標題記載鑫東揚5.6.7.8.9月帳款明細,品名記載粗工、夾子車等,顯與上開請求原因及事實不符,惠請提出債權人陳報借款事實之債權釋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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