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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益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吉隆即陳藝工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委任書,受任人為「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故請更正聲請人為「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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