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 債權人
-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枍呈
- 債務人
-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卿
- 債務人
-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76,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57,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7,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