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閎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立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閎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璿 上列聲請人與劉育伶即全福宅修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全福宅修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劉育伶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並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知悉兩造間已協議解除契約,且約定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