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育銘
- 原告襄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襄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銘 上列聲請人與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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