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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鋒林碩芬即乾一杯小吃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鋒 債 務 人 林碩芬即乾一杯小吃店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里○○路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18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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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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