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修、葉元昌、毛志翰即君翰食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毛志翰即君翰食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5,26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