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倩榕、趙秀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倩榕於民國112年3月31日離職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