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吳倩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債 務 人 吳倩榕 趙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