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國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還款協議書條款二、(一)記載乙方(即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及丙方(即王國隆)願「連帶」清償貨款,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及王國隆「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四、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