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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54,0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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