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蘭、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54,06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