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上列聲請人與史家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於系爭契約施工期間追加工程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二、請提出追加工程支出新臺幣(下同)376,350元之釋明文件 。(查狀附追加減報價單第2頁係亂碼,無從認定追加工程 支出金額為376,35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