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洪忠正即中華冷飲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洪忠正即中華冷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905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8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