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黃大建
- 債務人
- 信安藥局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蔡妙姈
- 債務人
- 盧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95,33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81,70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22,9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1,43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