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吳貞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鄔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6,8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請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