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江龍興業有限公司、李約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雯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SCAA0000000號、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