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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雯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SCAA0000000號、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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