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江龍興業有限公司、李約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債 務 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債 務 人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羚 一、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8,19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805 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568,604元、②1,686,201元部分,分別 自①支付命令送達翌日、②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有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