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 債權人
-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約克
- 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代理人
- 林楷律師
- 債務人
-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綜民
- 債務人
-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詠羚
一、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8,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805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568,604元、②1,686,201元部分,分別自①支付命令送達翌日、②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有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