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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權人
江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代理人
林楷律師
債務人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綜民
債務人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羚

一、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78,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4,805元,及其中新臺幣①5,568,604元、②1,686,201元部分,分別自①支付命令送達翌日、②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如有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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