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洪偉智即富逸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偉智即富逸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蘇政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