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偉智即富逸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蘇政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蘇政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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