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偉智即富逸工程行、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蘇政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洪偉智即富逸工程行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7,300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