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凱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