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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鴻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邵甯

上列聲請人與林達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查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共267日)之違約金,扣除工程代償借款契約書第2點之60日還款期間後,共計207日,故本件得請求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724,500元。如無法提出一、之釋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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