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 債 權 人
- 億鴻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邵甯
- 債 務 人
- 林達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