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黃河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29,500元及其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本票係記載無條件支付「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