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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黃河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29,5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本票係記載無條件支付「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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