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玥瀠

上列聲請人與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蔡正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瓏豐2號」船舶之船籍資料,如所有權人為瓏豐水產有限公司,則應更正本件債權人為瓏豐水產有限公司,並提出於具狀人處蓋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或提出本件得以「黃玥瀠」之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蔡正義請求給付之依據(如提出蔡正義對於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