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玥瀠
上列聲請人與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蔡正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瓏豐2號」船舶之船籍資料,如所有權人為瓏豐水產有限公司,則應更正本件債權人為瓏豐水產有限公司,並提出於具狀人處蓋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或提出本件得以「黃玥瀠」之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蔡正義請求給付之依據(如提出蔡正義對於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