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竹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竹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聲請狀身分證字號有誤繕,併更正之。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行車執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竹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竹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聲請狀身分證字號有誤繕,併更正之。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行車執照。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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