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聿善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聿善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湖丰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8,272元之計算式(含應付、已付、未付之款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