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陳智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列聲請人與聿善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聿善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湖丰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8,272元之計算式( 含應付、已付、未付之款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