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林坪即晟富機械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林坪即晟富機械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昭英即冠宬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冠宬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許昭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