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耕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名
上列聲請人與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廢止登記在案,故債權人應查報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或清算完結,如有,應列清算人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應以全體董事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查得債務人陸興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張文玲及蔡玉過,或債權讓與通知並非送達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則應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原借款債權已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而不存在,而該買賣價金為本金2,500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未附釋明文件可供本院審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