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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艾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漢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與相對人簽訂員工久任同意書者,為第三人沐木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公司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解散,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12,52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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