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艾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艾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漢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與相對人簽訂員工久任同意書者,為第三人沐木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公司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解散,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212,520元及其利息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