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許書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RABUSA KHIM BRAGAIS即布來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00元(即會見債 務人所耗工資及油資)之依據及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