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貞志
- 原告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裕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3,46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請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聲請狀誤繕為「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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