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
- 債權人
-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曾屏憶
- 債務人
- 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20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