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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雀」,惟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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