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人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銘 上列聲請人與有限責任屏東縣宏家果菜生產合作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提出有限責任屏東縣宏家果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家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