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郎宗雄、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魏漢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林郎宗雄 債 務 人 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漢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