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 原告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世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蔡世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蔡世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 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世隆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欄雖記載「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惟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又依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統一編號「00000000」查詢結果及具狀人之簽名蓋印,可認聲請人應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合先敘明。惟聲請人既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與狀附請求原因及事實之說明「債務人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辦申請境外 外籍勞工茲產生之費用」不符。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提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得向相對人蔡世隆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而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