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嘉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陳月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 ,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起息日為民國113年5月9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新台幣1,300,894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 四、查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債務人為漁船主於2018年起陸續 委託本司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嘉群)代辦申請境外……」 ,又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故請釋明與相對人成立委任契約者,係陳嘉群或「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係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應更正聲請人為上開公司,並補具公司大小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