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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嘉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陳月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陳月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陳月珠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委託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嘉群)代辦申請境外外籍勞工,惟尚有代墊款及服務費新台幣(下同)2,300,894元未清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工商登記公示資料,並無「萬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惟查有法定代理人為聲請人,公司名稱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人;另請求金額逾1,300,894元部分之釋明文件,為第三人蔡鳳儒簽章之單據,則聲請人之請求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內容不相符,本院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新台幣1,300,89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請釋明與相對人成立委任契約者,係陳嘉群或『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係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應更正聲請人為上開公司,並補具公司大小章。」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本院難認兩造間有存在委任契約,並由聲請人代墊必要費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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