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洪永賢、洪皓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依聲請狀所附郵局存證信函及請款單,本件工程應係債權人發包予「順圓工程行」,即承攬人應為「順圓工程行」,故債權人主張因承攬人逾期未修補瑕疵所生修補必要費用,即應由承攬人即「順圓工程行」償還,惠請查明本件相對人是否為「順圓工程行」?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順圓工程行」之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認本件相對人係「洪永賢、洪皓崴」,應具狀釋明得向其等請求償還工程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之依據,並提出洪皓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