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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代理人
郭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陳美櫻即順心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順心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顏陳美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第三人郭金龍對債務人順心工程行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如勞保資料或所得查詢結果等),並提出得請求數額之計算式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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